(一)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各市(州、地)政府(行署)、产煤县(市、区、特区)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5]198号)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整治,做到五个必须落实:(1)必须落实煤矿矿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档案虚假的,对该煤矿处15万元罚款。由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督促落实。(2)必须落实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凡未及时排查隐患、未及时进行隐患处理或未按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排查、处理情况的,责令停产整顿一个月,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3)必须落实煤矿安全保障制度。煤矿企业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因投入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凡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对该煤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凡煤矿建设项目边建设、边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一个月,对该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供电部门违规停止供电或因故停电未及时告知煤矿,造成伤亡事故的,给予县级供电管,违规发放火工品造成事故的,给予相关人员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配合督促落实。(4)必须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驻矿安全督查员没有履行职责引发事故的,给予开除、辞退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各级安监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监控,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或不跟踪督促整改到位的,对有关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由各级人民政府督促落实。(5)必须落实煤矿停产整顿规定。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擅自从事生产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督促落实。
(二)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国家在此轮整顿关闭工作中下达我省必须关闭的煤矿数量至少为300对,根据我省实际,分解为:六盘水市60对、毕节地区60对、遵义市48对、安顺市33对、黔南州39对、黔西南州30对、贵阳市50对、黔东南州12对、铜仁地区10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煤矿:关闭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并严防关闭工作期间因违法生产导致发生事故,确保如期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依法批准后可以进行拍卖,但必须先关闭后整合,严禁关闭矿井的非法开采活动。继续坚决打击、取缔非法小矿点。发现一处关闭一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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