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妥善处理退役士兵中的特殊情况。对符合安排就业条件的伤残退役士兵,区县政府要下达专项安置指标,予以指令性安置,接受单位应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岗位。各区县要重视做好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安置转业士官方案。对立功退役士兵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区县安置部门可在双向选择时给予一定的优先权,在指令性保底安置时给予适当照顾。对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士兵,要做好帮扶工作。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要求复学的,由原征集地的区县负责接收,并比照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要求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其退役时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予以接收安置。《入伍通知书》和《分配工作单位通知书》一起发的城镇复员士官,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濒临停业、破产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负责重新安置;原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由区县酌情安置。
(七)保障退役士兵各项合法权益。各区县要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优待安置证》制度。各级安置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规范自身的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安置的能力和水平。要规范操作流程,严密各项手续,特别是在落实指标、双向选择和指令性保底安置等环节上,严格按照
《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同时,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督促检查各接受单位执行
《暂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后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的情况。对退役士兵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要依法受理,依法解决,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三、接收安置的工作要求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从维护党和国家战略全局、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以实际行动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把退役士兵安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对安置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关心,积极协调,妥善解决。市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狠抓落实。
各区县及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两个始终”,即把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贯穿于整个安置工作的始终,把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贯穿于整个自谋职业工作的始终。要充分发挥街道、镇(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服务和教育管理等工作。要逐一开展家访、谈心等活动,了解退役士兵的思想状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并组织退役士兵参加所在地区的各项公益活动。各新闻单位要配合搞好有关宣传报道,大力宣传退役士兵为上海经济社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和单位自觉履行安置义务的典型,以及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典型等,营造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