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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强化教育培训。要在部分民办高职院校招收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探索研究扶持退役士兵上大学的有关政策,尽可能让更多的具有一定文化基础的退役士兵接受高等教育。对入伍前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学历,并要求进入本市高等院校就读的当年度退役士兵,区县要组织专门的高中课程复习班,帮助他们巩固高中文化基础,所需费用由教育经费予以补助。其中,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进入本市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全日制大专(高职)院校就读。具体办法,由市教委、市民政局制定。对报考本市其他高等院校的退役士兵,继续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退役士兵报考本市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优待的通知》(沪教委学〔2002〕85号)的规定给予加分优待。凡进入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予以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并按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三)加强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保障和扶持。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除各区县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外,继续按照《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给予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补助的通知》(沪民安发〔2005〕8号)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助和生活补助。各区县要严格执行《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沪民安发〔2002〕24号)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标准。
  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本市实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56号)要求,确保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在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手续之前,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在安置计划指标外,通过组织召开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的供需招聘会等形式,积极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并对被单位录用的退役士兵,及时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对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后未能就业的退役士兵,民政、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进一步跟踪了解,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扶持他们尽早实现就业。
  (四)搞好职业培训。各区县要按照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使未就业的退役士兵普遍参加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在退役士兵与接受单位签订《双向选择协议书》后,可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文件,积极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定向培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探索、研究做好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的新方法、新举措。要根据整个社会就业情况和用工单位的岗位需求情况,因地制宜搞好退役士兵职业培训,把退役士兵职业培训与社会就业有机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未就业的退役士兵经推荐,可进入本市青年见习基地接受职业见习。对农村退役士兵,要有针对性地设置培训科目,加强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为农村经济建设培养管理和技术人才。同时,要选拔一批在部队表现优秀、政治文化素质较高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进行专门培训,并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农村基层干部,发挥他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五)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和生活。原以经济补助的形式安置农村退役士兵的区县、镇(乡),有条件的,可根据本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逐步提高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补助标准。区县和镇(乡)政府要安排一定的经费,帮助他们克服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农村退役士兵进入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区县、镇(乡)可酌情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入伍前是本市城镇企业合同制职工的,退役后由区县安置部门介绍其回原单位就业;原单位撤销、注销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妥善安置。在西藏服役的当年度农村退役士兵,由区县安排就业或按规定办理自谋职业。入伍前是本市城镇企业合同制职工的和在西藏服役的当年度农村退役士兵要求户口“农转非”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镇(乡)政府审核,由有关部门按“土地换保障”三联动原则落实社会保障,随后经安置部门批准后,公安部门凭安置部门出具的“农转非”通知单,为其办理户口就地“农转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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