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苏政发[2005]1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
《环评法》)规定,建设项目和有关规划在审批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环评法》颁布施行以来,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较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尚未全面开展。当前,正在组织编制“十一五”规划,迫切需要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规划源头贯彻落实“环保优先”原则。为依法推进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活动领域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区域开发、产业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与建设项目相比,规划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范围更广、历时更久。
《环评法》提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全面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决策的科学性。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决策中综合考虑、统筹兼顾区域产业发展、生产力布局与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科学合理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从规划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又快又好发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加快建设生态省的迫切需要,是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切实增强依法决策的责任感、紧迫感,以编制“十一五”规划为契机,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
《环评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要求,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在组织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在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