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制定确保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奖惩措施。对于9月1日以后,不能保证当月工资正常发放、出现欠发工资而又无特殊原因的市、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于次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对连续欠发工资,无特殊原因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市、县(市),省财政将相应扣减专项支出,并取消其财政工作的评选先进和奖励资格。要将确保公教人员工资按时发放作为对各市、县(市)主要负责人进行政绩考核和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凡由于弄虚作假、拖欠工资,酿成重大集体上访事态,影响稳定大局的,将严肃追究地区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责任。
对保证工资正常发放、补发历年拖欠工资,并不再发生新拖欠的县(市),省政府将给予表彰和财力奖励。
六、进一步做好确保公教人员工资按时发放的工作要求
1.各级政府要坚持“一是吃饭、二要建设”的理财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拖欠工资严重的县(市)要将县级财政支出预算中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的全部、各项事业费的10%、“其他支出”的20%的财力调减下来用于发放公教人员工资。今年因受灾减收已成定局的县(市、区),必须全面调减支出预算,除抗旱救灾及社会保障支出外,年初安排的其他专项原则上不再予以下拨。同时,要改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级财政安排给贫困县的专项,市级财政要足额配套,并原则上不再要求县级配套。
2.加快财政支出管理改革,提高财政预算管理质量。各地区要按照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约束有力、追踪问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财政支出管理机制改革的步伐。一是改革预算编制办法,编制部门综合预算;二是改革工资发放制度,建立新的工资性支出支付机制,推行工资由财政统一发放办法;三是调整专项支出结构,逐步建立市对县的转移支付财政机制;四是实行国库统一收付制度,建立国库资金新的运行机制。
3.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减轻财政负担。在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各市、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辽编办发(2000)37号)精神,按照规定的编制标准,根据学校的类别、规模设置工作机构和领导职数,重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完善中小学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实行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和职务聘任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提高办学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