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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2003年版农业税完税证使用与填写等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2003年版
农业税完税证使用与填写等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农[2003]454号)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2003年版农业税完税证填写与使用,做好税票开具到户、结报缴销等工作,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农(2003)420号)和市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农(2003)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版农业税完税证有关栏目填写口径
  (一)纳税人代码:指征收机关按规定编制的纳税人代码,目前暂不填写。
  (二)纳税人名称:如属农户,应填写农户户主姓名;如属国有、集体等单位,应填写单位的全称。
  (三)地址:指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地址。
  (四)税款所属时期:指年度及夏征或者秋征,如填写“200X年度夏征(秋征)”;如合并一季征收,则填写“200X年度”。
  (五)根据《北京市农业税附加实施办法(试行)》(京财综(2003)1091号)规定,农业税完税证中正税和附加分别填列,统一缴入国库。
  (六)根据《北京市农业税实施办法(试行)》(京财税(2003)756号),对承包和经营国有土地的个人缴纳的农业税不征收附加,须在农业税完税证“备注”栏填写“承包和经营国有土地”;对土地由集体承包的行政村,须在农业税完税证“备注”栏填写“土地由集体承包”。
  (七)其它规定按照《农业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京地税农(2001)1号)第十条执行。
  二、认真做好农业税完税证开具到户工作
  为了规范农税征管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农村税费改革后农税征管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纳税人缴纳农业税,征收机关必须开具完税证,不准用“白条”或其他收据收税。从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和我市昌平区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情况看,农民纳税意识和维权意识明显提高,农业税完税证使用量大增,因此,区县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对承包到户、征收到户的地区,在征收农业税时,给纳税人开具完税证,真正做到让农民交“放心税、明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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