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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文件、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文件、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价行费字[2000]4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和《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冀政[1999]20号令)的规定,特制定《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凡在本省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第三条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标准修建满足防空要求的地下室的砖混住宅,不得收费,具体建设标准由省人防办公室、省建设厅另行确定。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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