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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向全市个体私营企业发放《收费监督卡》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向全市个体
私营企业发放《收费监督卡》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0]444号)


各区县物价局、个体私营经济协会:
  为减轻个体、私营企业负担,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本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建立和实行个体、私营企业《收费监督卡》制度”的规定,市、区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和物价局统一组织向全市个体、私营企业发放《收费监督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含其派出机构、派出单位)、事业单位向个体、私营企业收取费用的必须要如实填写《收费监督卡》;个体、私营企业交费时(包括到收费单位指定地点交费),应携带《收费监督卡》并由收费单位填写。对不按规定填写和拒绝填写《收费监督卡》的,个体、私营企业应当在《收费监督卡》上注明并有权拒付费款,同时向物价、财政、监察部门举报。市、区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和情况汇总,定期与物价局交流情况,对乱收费和违反《北京市收费监督卡使用管理办法》的,由市、区县物价局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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