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是否有明确的发展规划。
(二)学校管理
1.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社会培训机构的校长及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3.社会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教学情况;
4.教学过程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等是否严格按章执行。
(三) 依法办学
1.是否遵守广告审批备案制度并如实发布招生广告;
2.是否按照审批的培训项目和培训层次开展培训,
3.是否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及物价管理规定;
4.是否有委托任何组织、个人代为招生或转让、租借、转交个人非法承包办学的行为;
5.是否有未经许可异地办学或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五、时间安排与程序
10月30日 至11月30日为全市社会培训机构年检时间,年检共分三个阶段:
(一) 准备阶段(10月30日至11月10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组成年检工作小组,并向辖区内的社会培训机构发出年检书面通知。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应在11月10日前向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交自检工作报告、《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收费许可证(副本)、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填写《北京市社会培训机构年检报告表》送交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未按时送达材料的社会培训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二)审查阶段(11月11日至11月20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年检工作小组开始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审查。年检应采取普查和抽查相结合,走访和暗访相互补充的方式进行,全面检查辖区内的社会培训机构,同时采取到培训机构听汇报、看场地和设施设备、查阅教学文件资料、检查制度建设以及召开教师、学员、管理人员座谈会等形式,将年检工作做细、做扎实;
(三)验证阶段(11月21日至11月30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经过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审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经检查合格的在《办学许可证》(副本)和年检报告表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方可继续招生办学;社会培训机构无故不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具备整改条件的给予三至六个月整改期限,经整改达标后,补办年检手续;对逾期不改正的社会培训机构予以撤消处理,撤消社会培训机构须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取消具有高级培训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须报市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批准。我局年检工作评估小组将对年检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