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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二00一年度年检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北京市社会力量
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2OO1年度年检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1]15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培训机构:
  根据《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监督其完善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自10月30日起,开始对全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2001年度年检。现将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检查加强对全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全面管理,切实履行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职责,做好对社会培训机构的检查评估和调查统计工作,及时了解各社会培训机构在办学中的情况,树立管理规范、办学质量高、具有骨干示范作用的社会培训机构典型;查处违反有关规定、违法办学的社会培训机构。经过年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修订属地社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使我市社会培训机构在法制化轨道上健康有续的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我局负责对全市社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统一领导,并组成由职业技能培训处、培训指导中心及专家参加的年检工作评估小组,统一掌握全市年检工作的进度、质量及重点解决各区县提出的难点问题。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依据有关政策,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年检实施计划,组成由主管局领导负责,包括职业技能培训的行政管理人员、具有丰富办学经验的专家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参加的年检工作小组,全面检查社会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和遵纪守法情况。检查过程中要防止走过场、留死角,对重点问题要逐条逐项审核检查,同时注意听取各方面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对年检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市劳动保障局。
  三、年检对象
  凡经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执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均按属地管理原则,必须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接受年检。
  四、年检内容
  (一)机构设置
  1.举办者是否变更;
  2.提交的法人资格、物价收费许可、组织机构代码等有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自有或租用的培训场地与设施设备增减及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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