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抓好贯彻实施,推动人防工作深入发展
全面贯彻实施
《人防法》,必须认真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争取我市人防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一)理顺工作关系。要以
《人防法》为依据,认真落实人防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把人防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的轨道,实现管理与执法相统一,进一步挖掘工作潜力,充分发挥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作的管理职能。
(二)解决好人防建设经费问题。要按照
《人防法》的要求,保障资金渠道,适应人防建设需要。对各类人防工程建设以及“三防”教育、防空专业队组训、通讯保障、宣传教育等方面费用问题,由人防部门按国家规定,会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解决办法。要深入研究人防投资体制的有关政策,促进人防事业发展。
(三)落实城市防护要求。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时,要把人防建设列为重要内容,充分考虑防空抗毁要求,按规定修建人防设施。城市重点经济目标和生命线工程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抢险方案。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承担相关任务,负责抓好落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明确部门义务职责。
《人防法》确定的人防建设任务,涉及到许多部门及单位,市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作为主管人防工作的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依照
《人防法》的规定,分解任务,明确职责,提出要求。计划、城建、土地、规划、财政、教育、邮电、电力、交通、工商、税收、公安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承担
《人防法》确定的责任,认真履行义务,共同搞好人防工作。
(五)落实国家优惠政策。人民防空工作是一项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公益事业,根据国家对人防设施建设和发展平战结合提出的实行优惠政策规定,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市人防部门应商有关部门,抓紧对具体优惠政策进行研究,适时提出合理、配套、操作性强的意见。
(六)搞好人防机构建设。人防建设是
《人防法》赋予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要以
《人防法》为依据,保持组织机构的健全与稳定,使人防机构设置与承担的工作职能和任务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