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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7]50号 1997年8月2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防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推进我市人民防空建设和发展,适应天津重要战略地位的需要及依法治市的要求,结合我市情况,现就深入贯彻落实《人防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人防法》实施工作的领导
  人民防空是我国国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提高城市防卫能力,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战略措施。目前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人防建设,将其作为现代化城市必须具备的功能。加强我市人防建设,也是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国家长治久安和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的高度,充分认识人防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人防法》,推进人防建设的发展。要进一步增强防患于未然的意识,从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中,看到发生局部战争和突发事件的潜在危险,牢记历史教训,克服和平麻痹思想,居安思危,把人防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要进一步增强抓好人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天津市地处渤海湾,是首都北京的门户和屏障,又是我国北方经济贸易中心,无论在政治、经济上,还是在军事上,战略地位都十分重要。因此,我们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扎实实搞好人防建设,争创全国先进水平,适应天津战略地位的需要。要进一步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的关系。人防工作不仅是现代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和平时期也是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人防法》的要求,使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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