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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普通中学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在重点中学录取分数线和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下浮50分确定各重点中学民考汉录取分数线和最低控制分数线。
  凡达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的重点中学初中部的考生,一律由本校作为计划内考生录取,不得收取借读费。
  (2)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根据全市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制定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企业学校及边远学校可另行划定分数线,或适当降分录取。民考汉考生根据民考汉考生报考情况另行制定民考汉分数线。
  普通高中计划外招生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全市普通高中计划招生总人数15%的比例确定。
  (3)各重点中学录取分数线、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及相应的计划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向全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属特殊情况需要录取的考生,其升学成绩不得低于计划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2.录取加分范围。
  (1)初中应届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获市级以上优秀干部、优秀团员和三好学生称号的,在其升学总分内加计10分。
  (2)回族考生加计10分。
  (3)初中应届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参加市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单项前五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及达到二级以上运动员标准者加计50分。
  (4)烈士子女、归侨和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可在普通高中录取时加计10分。
  (5)初中应届毕业生在初中阶段中,在市教委举办的市级艺术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者,由市教委认可参加自治区级以上的音乐专业考级达七级以上者,获市教委签发的中学附设的音美班专业合格证者,在普通高中录取时加计10分。
  (6)初中应届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参加学科、科技等正式比赛,获自治区级以上奖励者,在普通高中录取时加计10分。
  (5)(6)二项不重复计分,只在普通高中录取时有效。(1)(2)(3)(4)四项可重复计分,在重点中学与普通高中录取时都有效。录取奖励及照顾加分合计不得超过50分。
  3.普通高中先录取达到普通高中计划内录取分数线且未被其报考的重点中学录取的本校考生,缺额部分由市教委从初级中学上线的考生中,按照相对集中或系统归口的原则统一分配。
  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在不突破最大班额规定的人数下,可录取部分计划外考生。计划外考生的升学成绩不能低于普通高中计划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4.重点中学必须先录取报考本校的计划内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在此基础上,重点中学可在报考本校、且在本校计划外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进行计划外招生。未被所报考的重点中学录取的考生,其它重点中学不得录取。达到普通高中分数线而未被所报考的重点中学录取的考生,原毕业学校为完全中学的考生由原校录取,初级升学的考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分配至其它学校。
  5.各重点中学必须按计划内录取达到其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普通高中必须接受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分配的达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低于普通高中计划内录取分数线而被相应的普通高中录取、或低于报考的重点中学计划内录取分数线而被其报考的重点中学录取的考生为计划外考生。计划内考生若被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以外的普通高中录取,应视为计划外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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