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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非典型性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医疗费用结算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非典型性肺炎患者、
疑似病人医疗费用结算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社[2003]891号)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市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社[2003]795号)和《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医疗费和伙食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社[2003]883号),为做好患者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在“出院”、“转院”、“死亡”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分类按以下程序进行结算。
  (一)本市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向患者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办理结算。区县民政局应及时将结算情况报市民政局。
  (二)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向患者所在单位办理结算。医疗机构应及时将结算情况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向患者参保地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医疗机构应及时将结算情况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向患者所在地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医疗机构应及时将结算情况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五)不享受公费医疗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向患者所在单位办理结算。医疗机构通过填写医疗费用结算表及时将结算情况报所在辖区的卫生局,区县卫生局汇总后上报市卫生局。
  (六)具有本市户口的无单位人员和外地在京务工人员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由医疗机构填写医疗费用结算表报所在辖区的卫生局,区县卫生局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报结算。
  二、医疗机构在结算患者医疗费时,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准确,不得虚报冒领。必须妥善保管患者相关原始资料,包括病历、医嘱、费用清单、相关身份证明等,以做备查。待“非典”疫情解除后,有关部门将对患者医疗费结算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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