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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

  (5)进一步提高近几年新建集体商业网点的经营管理水平。要广开货源渠道,坚持搞好便民服务,提高经济效益,发挥抬遗补缺的作用。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植,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对已改作它用的,要立即改过来,具体服务门类和经营项目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调整。凡经营单位不愿经营或无力经营的,可转交其他集体或个体去经营。今后各种商业服务网点,不准改变用途。
  (6)发展个体经济。要发挥个体经济经营灵活、方便群众、服务周到的特点,鼓励城市闲散劳力、有特殊技艺的非在职人员,开办以劳务为主和适宜分散经营的服装加工、修配服务、风味小吃、小商店等服务行业,活跃市场。
  (7)鼓励农民进城兴办第三产业,郊县城镇要办好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民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在城市和郊区的结合部,利用空闲场地,由农民集资开办旅馆、饭馆等多种多样服务行业,今年要建成二十个中小型旅馆和部分饭店。近郊农村兴建一批商品住宅,今年先建二十万平米做试验。在市区筹建农副产品贸易中心。
  (8)积极筹建蔬菜及其他副食品交易市场、贸易货栈和早市、夜市等多种形式的市场。为适应调整蔬菜及其他副食品购销政策和放开价格的新形势,要提倡和鼓励开辟多种渠道,多种经济形式的市场,做到产销直接见面,减少中间环节,方便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把蔬菜等副食品市场放开搞活。
  (三)为了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步伐,必须采取扶植政策。当前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经营场地问题。城市规划部门要把发展第三产业建筑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建、市容、交通管理,统筹安排,选择适当地段兴建第三产业。市管道路由市市容委审批;区管道路由区人民政府决定。使用城市规划“红线”以内暂时不用的场地,按国家劳动总局、国家城建总局、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解决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场地问题的通知》执行。凡对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国营、集体商业网点,接收单位超过三个月不开业,而自己又无力经营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调给有经营能力的集体或个体使用。对原系商业店堂门市现改作居民住房并有条件恢复使用的,要通过搬迁、并调等办法,逐步恢复使用。要整顿和调整现有农贸市场、小商品交易市场,同时,还要新辟一批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及交易市场。对于利用车站、码头、公园、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办第三产业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城建、规划、市容、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商定,凡经批准的经营场地,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都不得任意驱赶、侵占或撤销。属于商业街道两侧的铺面房和临街房地(包括围墙内的空地等)均应鼓励用以发展商业、服务业以及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其他行业。可以由自己办,也可以转让、租赁给其他单位、个人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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