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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发票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失效]

  2、真票假开。
  纳税人按规定领购发票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不按照实际经营业务往来的内容及金额开具发票,而是采取各种手段虚开,如:“大头小尾”等;减少经营收入。或者,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在填开时虚增消费金额(发票联),以此来达到逃避税收管理的目的。
  我局自今年4月1日起对定额征收户实行了定额发票,并规定了征税额的计算依据应不低于其所使用的定额发票的票面金额。此举确实达到了对定额征收户以票控税的目的,税款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最近一些区、县局反映,一部分定额征收户特别是原来实行定额征收的个体经营者,通过变更营业执照的经济类型(如:改为有限责任)或其他手段,分分要求将定额征收改为申报征收,不愿意继续实行定额征收,也既不愿意继续使用定额发票。此现象,是否存在着有部分纳税人想通过手开式发票而采用真票假开的手段达到隐瞒经营收入的目的,可以说是不言而喻的。此现象在怀柔县试行有奖定额发票的初期也曾出现过。
  3、购买、使用倒卖的真票。
  一些纳税人以套购倒卖发票为目的,通过注册“三无”公司(无人员、无场所、无资金)恶意购领发票倒卖,或者部分非正常户纳税人将未使用的发票出卖,致使这部分发票脱离税务机关管理,经营者购买后可以肆无忌惮任意填开,逃避税收管理。
  同时,现在还发现个别定额征收户通过购买已使用的定额发票,并重复使用的手段,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二)、不开发票的,不申报纳税。
  纳税人采取上述种种手段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的最终目的是——偷、逃税款。此现象的危害,从微观上看,偷、逃税款,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扰乱税收征管秩序;从宏观上看,侵害社会公众利益,造成税负不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有针对性地予以打击。
  三、建议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一)、增加发票的数字防伪手段,提高发票印制的设备技术水平,建立识别真、假发票的电话查询和网上查询系统,鼓励消费者举报“假”发票的政策,加大对发票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1、加强发票的数字防伪手段,即:在发票印制的计划管理环节,对应将要印刷的每一张发票的号码,由税务机关利用发票防伪计划管理软件随机产生一组与之相唯一对应的数字(一般为8位)做为防伪号码,经加密后提供给印刷厂印制。印刷厂通过专门的设备和技术完成印制任务后,除税务机关计划管理部门外包括税务机关其他部门的人员在内,以及印刷厂和购领发票的纳税人都只能看到每份发票号码,而不能看到其防伪号码。只有消费者在收取发票后刮开防伪号码上的覆盖膜才能知道防伪数字。同时,制“假”者由于不掌握防伪号码,也将无法制“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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