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建设委员会、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甘肃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契税:按交易金额的1.75%计征,由买方缴纳。
  (二)印花税:按交易金额的0.5‰由买卖双方各自缴纳。
  (三)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应20%的比例税率。
  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去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的价款、原已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装修费用、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个人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减去出售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已支付装修费用、向财税部门缴纳的税费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对个人出售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出售居住超过一年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免缴营业税;居住不足一年的,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数;普通住宅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出让金:按房地产交易额的1.5%收取土地出让金。有关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及返还的规定按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省建委[2000]甘财综29号文件执行。
  土地出让金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征,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五)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权属登记费、产权证工本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鼓励城镇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房改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己购公有住房出售前后各一年内,该户庭又购进住房的(含异地购房),可视同住房交换。个人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部门缴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开具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储存。个人出售现住房一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出售现住房后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购买期房在原住房出售后一年内不能竣工的,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申请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