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七条 房屋产权发证面积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计算。房屋面积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为准。
房改房计价面积按房屋实得建筑面积计算,当实得建筑面积与购房面积不符的,以实得面积为准。实得建筑面积大于购房建筑面积的,既可向原产权单位补足购房款(在该购房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的部分,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当年市场价)后上市出售,也可直接上市出售,按差额面积所取得纯收入的50%向原产权单位交纳。
第八条 房改房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改办审批同意的上市交易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财政售房款专用发票;
(四)房屋产权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五)己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应有抵押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上市应提交材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准予上市交易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原房屋产权单位发出优先购房书面通知,原房屋产权单位在收到通知七日内,未作出购买决定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合法的田原则。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如买申报成交价,当成交价明显偏低的,应经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十一条 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房改房需要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三十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除土地变更登记费、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居民出售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所得售房款,在扣除已缴纳的有关税费和装修费用后,余额由个人和原产权单位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房改房出售应按规定交纳下列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