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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南岸区南坪工贸区从事药品经营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
在南岸区南坪工贸区从事药品经营的通告
(渝府发[1997]30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精神,特通告如下:
  禁止在南岸区南坪工贸区从事药品(含中药材等)经营。该贸易区内所有从事药品经营的单位必须在1997年10月15日前自行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将由市有关执法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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