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2日)废止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关于减免下岗职工、失业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京工商发[2002]127号 2002年9月1日)
近期,一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给各分局和市局打电话询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应享受工商部门哪些优惠政策;崇文、密云等区县分局也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体管理费问题”如何掌握,请示市局。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13个单位《关于进一步发展社区就业的意见》有关精神,现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体管理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体管理费减免范围:
1、下岗职工:是指市、区县国有企业、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和实行结构调整的城镇集体企业中,1987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但还没有找到新工作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井具有市劳动保障局颁发的《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
2、失业人员:是指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男满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49周岁,有劳动能力,目前无业,要求寻找职业的人员。失业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结)业后,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
(2)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退学学生;
(3)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职工);
(4)驻京部队随军家属以及经部队和本市民政部门同意的,要求自谋职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5)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
(6)符合失业人员定义的其他人员。
并具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发展社区就业的意见》文件精神,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下岗证》的下岗职工和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求职证》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管理费问题,考虑到其开业初期投入资金较多,相对缺少经营管理经验等情况,可在开业一年内免收个体管理费;对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社区服务项目,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可在开业一年内免收管理费,第二年减收50%,第三年减收30%个体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