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
(1995年6月8日)


  民用爆破器材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的特殊产品,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要。1984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94]5号),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87]66号)198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等六个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66号文件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见的通知》((桂政办[1988]11号),对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流通、储存、使用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近几年来,我区针对贯彻执行这些文件的情况,进行了清理、整顿,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区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流通和安全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有的地区和单位对民爆产品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不力,非法经营和倒卖的现象严重,致使管理失控,事故隐患不少,危及社会安全。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作如下通知:
  一、等有关民爆器材管理规定仍是目前规范民爆器材行业管理的准则。各生产、流通、使用单位和公安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自治区经贸委负责民爆产品的生产安全、质量管理;自治区物资部门负责产品分配、销售、供应;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安全管理并对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切实抓好民爆器材的生产。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计划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并按自治区物资部门下达的分配计划(或调拨单)供货,不得超产自销。各自产自用民爆器材的厂矿,其生产的民爆器材不准外销。对非定点的民爆器材生产厂当地政府要予以取缔。
  三、认真做好民爆产品的组织供应工作。民爆器材属国家指令性分配和管理的物资,凡区内使用和国家调入、调出的民爆器材,统一由自治区物资部门负责按国家计组织分配、调拨和供应。各地、市、县所需的民爆器材由当地物资局(公司)所属的化工(轻工)建材公司,按照自治区物资部门的分配计划组织供应。各地、市、县化建公司不能自行到区内外厂家进货和跨地、市、县销售,不能经营质量不合格的非法厂点生产的产品。县以下(下含县)单位需用的民爆器材,必须凭证到本县化建公司供应点购买,不能自行到厂家或外省进货。各民爆器材产品经销部门要切实抓好配送等多种形式的供应,把小型企业所需的民爆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统管起来,杜绝民爆器材的流失。其它单位、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经销民爆器材产品。没有符合安全条件的仓库的市、县物资部门也不得经营销售民用爆破物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