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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2000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对防伪税控企业(截止年审开始前,已被批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下同)除重点审查上述内容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重点审查是否按期、按规定程序进行抄报税;
  (二)重点审查防伪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的购买、使用和保管情况;
  (三)重点审查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发票存根联数据报送的准确和完整情况(特别要重点检查金税工程运行中发票存根联数据报税不完整的企业)。
  五、对经审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局应自对其审查的次月起,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防伪税控工业企业以及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防伪税控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不按期抄报税(因技术等原因抄报税不成功的除外,下同)或不按期申报纳税两次以上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非防伪税控工业企业以及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非防伪税控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但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保留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1、2000年内新认定的经营未满一年的一般纳税人;
  2、2000年内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但2001年1至3月应税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的商业企业;
  3、2000年内应税销售额未达到30万元,但2001年1至3月应税销售额已达到30万元,且符合市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三)至(十)项条件的工业企业。
  六、参加2000年度年审的一般纳税人(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除外),发生《年审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暂缓通过年审,按照《年审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限期整顿:
  (一)防伪税控企业不按期抄报税两次以上的;
  (二)收入额较大,且在一定时期内连续低税负、零税负申报的;
  (三)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时间较短,但购领专用发票较频繁、数量较大(包括累计数量),税负较低的(特别是商业企业);
  (四)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保管、使用防伪税控专用设备,造成专用设备丢失、损毁的。
  在年审工作中,对经审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除按《年审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对需提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核实的,及时纳入稽查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稽查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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