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1]295号)
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
为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以下简称“新
《征管法》”)的贯彻实施,根据新
《征管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延期缴纳税款的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新
《征管法》第
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纳税人如要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缓缴税款申请表》(一式三份),载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种、税目、税额及其所属时间、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以及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同时报送还款计划。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要严格审查,对于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申请,应不予受理并将纳税人的申请材料一并在最多二个工作日内退回纳税人;对于凡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纳税人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均应认真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缓缴税款审批表》(一式三份)并签署稽核意见,及时上报征管法制科审核,经主管局长签注意见后在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的七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征收管理处。
市局收到区县局、分局报送的材料应及时审批,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对已获(未获)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均采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批复》的形式予以批复。纳税人申请和审批的资料留一份市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