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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2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7日)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9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市局京国税[1998]057号通知第三条中“对因停止生产经营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其注销税务登记前,对其当期库存货物余额进行清理,在允许减除当期留抵税额的前提下,依存货实际库存成本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对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进行清票结税时,如发现存货帐实不符且属于实物损失的,应依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有当期留抵税额的,应准予扣除。
  二、对新办个人独资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市局京国税流[2000]484号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三、对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营一年后,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转正手续(包括: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保留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取消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京国税[1999]042号文件,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批,在审批期间仍按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抄报税且不进行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国税[2000]217号文件,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核查无下落的,在向市局报呈《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公告纳税人限期改正清单》的同时,对其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失控发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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