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下同)占企业职工总数的40%以上(含本数,下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从事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新技术服务的劳动密集型新技术企业,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30%,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20%。
(5)有2万元以上的资金,并且在试验区内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有企业章程和技术、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兴办新技术企业,须向试验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定后,发给新技术企业证书,凭新技术企业证书向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到海淀区税务局和银行办理税务登记和开户手续。
七、试验区办公室每年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下列标准,对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
(1)用于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以上。
(2)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不低于20%,第二年不低于25%,第三年不低于30%;批量生产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其新技术产品的产值应占本企业当年总产值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新技术企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所得收入以及中试产品、新产品产值中技术投入的增值收入。单纯的商业经营收入除外。列为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为3至5年,技术周期长的新技术产品列为新技术产品的期限可延长至7年。达不到上述标准,又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不得享受
《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由试验区办公室收回其新技术企业证书。
八、对下列单位优先进行新技术企业核定工作:
(1)本市行政区域内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科技人员兴办的科技企业。
(2)外商投资的科技企业。
(3)
《条例》颁布前,在试验区范围内已经成立的科技企业(包括集体、个体科技机构)。
九、申请核定新技术企业的总公司、企业集团及所属企业,由试验区办公室统一审查,分别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