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核定暂行办法
(京政发[1988]52号 1988年5月30日)
一、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
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市人民政府管理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核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办公室(以下简称试验区办公室)是海淀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海淀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市科委指导监督下,具体办理新技术企业的审批核定事宜。
四、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1)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包括各类信息处理软件);
(2)激光技术及其产品;
(3)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5)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6)新能源技术、节能新技术及其产品;
(7)环境科学和劳动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
(8)新型建筑材料、构件、施工技术及其设备;
(9)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
(10)新药物和生物医学工程;
(11)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12)地球科学、空间技术、海洋技术及其产品;
(13)能带来高经济效益,并适合首都特点的其它新技术及其产品。
各项新技术及其产品细目,由市科委根据国家科委制定的目录和国内外高技术、新技术发展方向以及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定期公布。
五、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兴办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但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