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都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值班制度、财务制度、巡查制度、工程运行记录制度、重大事故报告等制度。
(二)严格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水利工程水价应在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合理利润的基础上,区别不同用途分别核定。水利工程水价应按照工程的管理权限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水价在3年内逐步调整到位。要加大水价市场化的改革步伐,建立起合理的水价调节机制。水利工程水费要严格用于水利工程的生产运营、日常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工程水费。
(三)坚持以水养水、以电养水、以多经养水的方针。水利工程配套电站及其供区是水利工程不可缺少的整体,严禁将水利工程所属电站及其供区进行平调或划拨。在国家农电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前,要维持水利工程电站及其供区的现行管理体制不变,保障其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其经营收入必须用于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
(四)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编制综合开发规划,大中型水利工程综合开发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并协助项目业主或工程管理单位具体实施。其它水利工程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并协助项目业主或工程管理单位具体实施。水利工程多种经营收入所得优先用于补充工程管理单位事业费的不足,再用于职工福利和扩大再生产。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招商开发,应在工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领导下,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外招商。在招商开发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开发商和工程管理单位的利益分配关系。
五、高度重视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
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3-5年内完成除险加固的计划。市人民政府对中型以上及重点小(一)型水利工程的病险整治安排补助资金(包括争取国家有关部委的补助投资),其余水利工程病险整治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工作,确保汛期安全和工程效益的发挥。
六、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有条件的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司制改造。
(二)逐步实现水利工程管理与工程维护分离。把各个水利工程枢纽及渠道的管理站组建成片区水利工程维护公司,具体承担工程维修养护工作。要把水利工程的维护推向市场,把维护职能和人员从管理机构中剥离出来,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降低维护成本。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调整为资产管理、调度管理、安全管理、对维护工作的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