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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通知

  (四)凡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发生兼并、合资合作、拍卖以及其他涉及产权变更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必须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财政部门批准;小型水利工程必须报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凡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水利工程国有资产的,其资产处置行为无效,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重新提出资产处置意见,并按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五)鼓励在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功能的前提下,采取租赁、承包、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拍卖等多种形式将使用权出让,建立起水利资产流通市场,实现水利资产的优化配置。
  (六)水利工程实行承包、租赁和拍卖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发包、出租和拍卖。
  集体管理的小(一)型和位置重要的小(二)型水利工程,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发包、出租和拍卖。集体管理的其它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包、出租和拍卖。
  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以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经营的,可依法继承、转让;对于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
  国家管理水利工程的拍卖回收资金,纳入水利建设资金,由同级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的建设及维护;集体管理水利工程的拍卖回收资金,专户存储,主要用于该工程的维修、整治和用于在受益范围内兴建其他水利工程,区县(自治县、市)可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纳入水利建设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三、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防汛、安全职责
  (一)大型水利工程的防汛、安全责任由市人民政府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中小型水库的防汛、安全责任由工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每年汛前各责任部门必须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大坝进行安全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度汛预案,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水利工程安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安全、水库大坝安全、建筑物安全。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落实各类防汛物资、器材、交通、通讯工具及抢险突击队。
  四、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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