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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通知
(渝府发[2001]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确保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现就加强对已建成水利工程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水利工程管理责任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对全市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一)大型及重要的中型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它中型水利工程委托工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二)国家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为主和国家投入一定资金共同建设的水利工程,为集体管理工程。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管理。
  (四)农村集体、其他单位或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自主管理,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库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工程管理年度目标责任书。
  二、加强水利工程国有资产管理
  (一)对于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1994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其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对1994年3月31日以后新建的工程,其形成的资产,国家投资部分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群众投工投料形成资产部分,界定为群众投劳折资资产。
  (二)大中型水利工程形成的水利国有资产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资产监管职责。小型水利工程的水利国有资产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当地人民政府行使资产监管职责。
  (三)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投入大中型水利工程形成的水利国有资产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国有资产营运公司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负责资产营运和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无偿投入大中型水利工程形成的水利国有资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投入小型水利工程形成的水利国有资产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国有资产营运公司,代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资产营运和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无偿投入水利工程所形成的水利国有资产,由各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负责营运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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