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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本市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本市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2]26号 2002年7月2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2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取消本市部分政府性基金作如下通知:
  一、取消本市“副食品生产基金”、“堤防维护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煤气初装费”和“平抑粮食价格基金”等5个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对公布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
  三、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后,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妥善解决资金供应和调度问题,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上述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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