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劳动监督管理,确保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的职工享有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正当权益。
提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业主的环境保护意识,禁止新上危害环境且没有治理能力的项目;项目有无污染危害的认定,由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环境,导致公司财产受损或造成污染事故的,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积极参加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文明生产,文明经营,禁止乱搭乱建,乱摆乱放,点外经营等行为,切实做好包绿化、包卫生、包门前的“门前三包”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负责,根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的新形势,建立新的统计管理体系,完善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统计方法,认真开展统计抽样调查,使之纳入整个国民经济的统计范围。
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理顺经济关系,明晰产权。原来挂靠国有、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求脱离挂靠关系,自主经营的,有关部门应该积极支持其理顺关系,并且继续帮助其发展。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偷税、漏税和损害消费者利益以及其他违法、违章行为要法办。
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发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不设主管部门,某些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只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归口管理。“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局”和“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对城乡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制定规划、研究政策、提供服务,综合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的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责。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动员社会力量,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工商、税务、地税、财政、公安、土地规划、城建、人事、劳动、科技、城管、卫生、交通、教育、文化、技术监督、环保、统计、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搞好服务,要依据本《决定》制定具体的配套扶持措施,形成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强劲合力。各级人大、政协要发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使他们有更多表达自己意见和要求的机会。各级工商联要继续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界人士的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工作;各级个体
劳动者和私营企业协会要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自律作用,认真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使其真正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