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保安服务行业管理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桂价费字[2002]29号 2002年2月1日)
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要求收取保安服务行业管理证件工本费的函》(桂公函[2001]106号)悉。鉴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训保安人员资格证》、《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人员上岗证》、《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人员合格证》等四种证件工本费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保安服务行业管理证件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函》(桂财预外字[2000]34号)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就这四种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公安主管部门核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收取工本费(不含向企业收取部分)每证25元(含铝框);核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人员合格证》、《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人员上岗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训保安人员资格证》,分别收取工本费为每证5元、2元(含过塑费)和25元(含铝框)。收取了以上证件工本费后,不能再收取其他有关证件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