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涉及党内有争议尚未作出结论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的有关文件材料;
(5)涉及国家重要资源等经济利益方面的文件材料;
(6)涉及我国领土和边界问题,中外产权、债权问题,以及外交关系方面的机密文件材料;
(7)珍贵档案的原件。
上列限制利用的历史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原则上不供借阅。属于特殊情况,工作需要,需经市档案馆审核同意,报请市委秘书长审查批准,方可利用。
四、查阅历史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的手续
(1)查阅历史档案,需持有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科研部门开具的正式信函,注明查阅人身份、使用档案目的和范围,经市档案馆审核合格,可以查阅利用。大量利用档案进行专题研究者,必须提交经其上级机关批准的编研计划。
(2)市委党史研究部门,市委党校及大专院校党史研究室,从事市级领导机关批准的专题编研项目者,由党委介绍,证明查阅人身份,使用档案目的和范围,经市裆案馆审核同意,可查阅有关革命历史档案。查阅党的档案者,必须是中共党员。
五、外籍人员借阅档案
外籍人员,根据国家之间的科学文化协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正式介绍,事先联系,说明利用档案的依据,利用者的身份,以及利用档案的目的、范围和手段,可以查阅规定范围内的历史档案。私人介绍或外国学者(含留学生)个人利用历史档案者,谢绝接待。
六、档案资料的复制及管理
档案和资料的原件,一般不借出馆外。对一般查证工作所需档案资料内容,经市档案馆同意,可予摘抄或复印。抄录、复印重要机密档案资料全文,或复制档案资料数量较大者,需提出书面申请,市档案馆审核后,报请市委秘书长批准。凡经批准抄录或复制的档案资料,均需注明材料出处,加盖公章,由本馆负责交给借阅单位的档案(资料)室。各单位对摘抄、复制的档案资料,要严格登记,集中保管,妥善保存,不得分散存放或私人占有。市档案馆对各单位抄录、复制的档案资料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进行检查、监督。
七、档案资料的使用
从市档案馆复制的档案资料,查阅单位有关人员在写作时可以摘引使用。作品应抄送市档案馆叁份备查。
各单位出版物引用档案资料,公开展出档案资料复制件,匀需注明材料出处,必要时应联署。出版物应送交市档案馆叁份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