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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转发《关于查阅利用天津市档案馆保存的档案资料的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转发《关于查阅利用天津市档案馆
保存的档案资料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市档案馆修订的《关于查阅利用天津市档案馆保存的档案资料的规定》,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规转发你们,请依照办理。

                       一九八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查阅利用天津市档案馆保存的档案资料的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央关于利用档案资料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特对查阅利用天津市档案馆存档案的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建国后党政档案的查阅原则
  (1)建国后党政档案目前并不开放。查阅中共天津市委、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委员会、市革命委员会)各部委办进馆档案,或查阅建国后我市各撤销机关和现行机关档案资料中机密部分,需由区、县、局以上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开列具体内容,经市委、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到市档案馆办理手续,一般由馆长批准即可查阅,特殊重要者,由市档案馆提请市委秘书长审批。
  查阅干部任免、处分等事宜,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2)查阅建国后我市各撤销机关和现行机关的一般业务工作档案,需凭区、县、局以上机关介绍信,注明阅档目的、范围以及查档人身份;查阅党的档案,必须是中共党员,并开具党委机关介绍信,经市档案馆同意,即可阅档。
  二、历史档案的开放范围
  查阅建国前我市历史档案(包括清朝末年、民国以后、日伪时期、国民党时期的机关档案,各外商企事业在津机构的档案),革命历史档案,只要不涉及机密,无损于国家和民族利益,可向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科研部门开放。
  三、限制利用的历史档案与革命历史档案
  (1)天津地下党的重要会议记录,未公开过的重要会议文件,及不宜公开的绝密材料;
  (2)党和国家领导人未发表的重要讲话,涉及高级干部和著名人物的政治历史及评价的文件材料;
  (3)党的秘密工作,如组织关系、工作方法、策略手段、情报来源等,以及肃反工作等不宜公开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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