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艺术表演团体必须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推陈出新”的文艺方针,演出内容健康,表演有特色,并要注意社会效果。要反对那些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迎合某些观众低级趣味的演出。
(二)外地剧团(个人)来津演出,须凭省、市、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市演出公司联系。否则,各剧场不予接待。
(三)要加强对巡回演出的管理,防止剧团盲目流动。剧团要认真履行全国巡回演出工作会议所签订的演出合同,在确定的演出日期前一个月,派出前站人员与有关剧场商定具体演出事宜。如一方无故违反合同,使对方遭受损失,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四)剧团要遵守剧场制度,节约水、电,保持卫生,注意安全。
(五)收取外地剧团“计划外”演出管理费办法:
1.外地剧团“计划外”到我市演出或虽按计划来我市演出,但一再逾期或延续演出的,均由市演出公司从剧团收入部分收取50%的演出管理费,由剧团所在剧场负责扣除,并转帐送交市演出公司;
2.经市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地剧团和个人,来我市进行艺术交流、参加会演、联欢、组台等演出和外地剧团在我市郊、县、汉沽、大港演出的,免收演出管理费;
3.外省临县剧团在我市各县演出,是否收取演出管理费,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酌定。
(六)我市和外地来津剧团,应积极下厂、下乡演出。本市剧团每年要有两个月时间,深入农村、厂矿演出,各郊、县文化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接待剧团演出,并应有专人负责演出管理工作。
(七)本市业余剧团,凡需要对外售票演出的,必须经所在区、县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包括剧目和节目)。只限本区,不得跨区对外售票演出。否则,市演出公司有权停止其演出活动。
五、其它演出管理
(一)为活跃舞台演出,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及艺术交流等,确需邀请外地演员来津举办专场和组台对外营业演出的,须经市文化局批准,由市演出公司组织实施。
(二)非演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如录音、录像、宣传、联欢等)举办各类对外营业演出的,主办单位应在演出前,将演出目的、演出节目、演员阵容、演出场所、日程安排、经济开支等详列计划,报市演出公司审核,并经市文化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如在演出过程中有所变化,主办单位应提前报市演出公司。演出节目,必须经演员所在单位和主办单位审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