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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加强我市文艺演出管理工作的具体现定》的通知

  (五)演出票价应本着“以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剧场与剧团商定。剧场一般应尊重剧团的意见。
  1.中央及省、市、自治区艺术表演团体,演员阵容强或有国内著名演员参加演出的,最高票价不得超过一元二角。
  2.在我市郊、县的演出票价,要略低于市内票价(由剧场与剧团协商确定)。
  3.如遇特殊情况需超出票价标准时,应事先向市演出公司报告,必要时报请市物价局审批。
  (六)剧团使用剧场舞台(装台、走台、彩排等),剧场应免费给予一至四节(每节四小时)的使用时间,也可根据装台的繁简。双方协商解决。
  (七)剧场有食宿设备的,可提供外地剧团使用,住宿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一元(备有被褥);外地剧团不使用剧场食宿设备,在饭店、招待所住宿,其费用由剧团自理,特殊情况双方另议。
  各剧场后台的宿舍、化妆室,应为剧团演出使用,不得安排职工及家属居住或移作他用。
  外地剧团在我市演出期间的生活供应,请市粮食、商业部门协助解决。凭市演出公司的介绍信,由剧场负责联系。
  (八)剧场、剧团的分帐比例一般按三、七(剧场为30%,剧团为70%)执行,特殊情况由剧场、剧团协商确定。
  剧场、剧团公提项目包括:一般报纸广告、外地剧团按计划来津演出二百公里以内单程旅运费。如外地剧团连续在我市、几个剧场演出,其单程旅运费按演出场次由剧场公摊。更换剧场的运输费用,由剧团自理。
  剧团在剧场装台前和演出结束,双方要亮灯检查。演出期间剧团损坏舞台设备及其他用具,由剧团负责赔偿,剧场不得再向剧团提出其他经济要求。
  (九)剧场要认真做好演出宣传工作,组织评论力量,大力宣传、推荐优秀剧目和现代剧(节)目,采取各种方式,经常听取观众意见,配合剧团提高演出质量。剧场如发现剧团在上演剧(节)目或演出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有责任提出批评或建议,并及时上报市演出公司。
  外地剧团、本市业余剧团对外售票刊登演出广告,必须凭市演出公司演出介绍信,与报社办理刊登手续,否则不予刊登。
  (十)剧场要认真贯彻市文化局、体委、公安局《关于加强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管理的通告》,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和防火安全的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认真做好保卫和消防工作,维护好剧场秩序,严防各种事故发生。在戏剧开演前,必须留出半小时至一小时的时间,做好卫生清扫和空气调节工作,以维护广大观众和演职员工的身体健康。
  四、剧团演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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