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加强
我市文艺演出管理工作的具体现定》的通知
(津政发[1983]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文化局《关于加强我市文艺演出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原市革委会津革发(1977)66号、市革委会津革发(1978)63号、市革委会津革发(1979)191号文件即停止执行。
一九八三年十月四日
关于加强我市文艺演出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97号《
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严禁私自组织演员进行营业性演出的报告的通知》和文化部颁发的《
全国艺术表演团体巡回演出工作管理条例》、《
全国剧场管理工作试行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我市和外地艺术表演团体在市区和塘沽区各演出场所(包括剧场、影剧院、礼堂、俱乐部、文化宫、体育馆、露天影剧场和其他对外开放场所)对外营业演出,均由市文化局所属的演出公司统一安排和管理;在郊区、县、汉沽、大港区各演出场所演出,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和管理,向市演出公司备案。
三、剧场管理:
(一)剧场是各级文化主管部门领导下的文化事业单位,也是社会主义的宣传阵地和文化娱乐场所,应认真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推陈出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做好为剧团服务和为观众服务的各项工作。在组织安排上演剧目时,要注意贯彻现代戏、新编历史戏和优秀传统剧目三并举的方针,对儿童剧目的演出尤应给予重视和支持。
(二)各演出场所应以文艺演出为主,除保证晚场演出外,还应增加日场演出。在完成市演出公司安排的演出任务外,可放映电影或安排其它活动。
(三)凡无市演出公司演出证明的艺术表演团体,各剧场均不得接待演出。
(四)市演出公司要按时下达各剧场、影剧院等场所全年的演(映)出场次、人次、上座率、平均票价和经济收入的各项计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