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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92年7月18日 实施日期:1992年7月18日)废止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8月13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3年11月15日广东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修订)

目录


 第一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二章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的选举
 第三章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八章 人民代表大会的召集
 第九章 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一条 省、设区的市、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海南行政区公署、各地区行政公署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负责办理有关选举事项并指导县级以下直接选举的工作。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选举工作办公室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海南行政区公署、各地区行政公署的选举工作办公室受海南行政区公署、各地区行政公署领导。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并指导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由地方行政机关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二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等各方面协商推选人员组成,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由辖区各有关方面协商推选人员组成,报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分别由地方行政机关决定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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