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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今后,凡未经批准自行增设的预算外资金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留成比例的,一经发现,对其收入按预算级次,由各级财政全部没收,属于区、县管理的单位,上交区、县财政,由区、县政府支配;属于市级管理的单位,上交市财政,由市人民政府支配,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三、各企业、各单位、各主管部门,对其所管理的各项专用资金和各项预算外资金,不管来自哪种渠道,均应由财务部门管理起来,集中核算,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还要及时正确地核算其经济效益。
  四、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的,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统一纳入自筹基建计划。
  市属各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计划,要由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送市计委、市财政局审批。计委审定项目,财政局审查资金来源。
  区、县所属各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计划,报区、县计委、财政局在自筹基建指标范围内审批,批准后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
  经批准纳入计划的基本建设,资金要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按规定监督拨款。具体办法按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3)122号《批转市计委〈关于严格控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保证重点建设的报告〉》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一律不准用预算外资金搞计划外基建。
  五、各区、县、各单位、各主管部门,要按期编报年度预算外收支计划、季度和年度决算。
  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全市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决算,报市人民政府、抄市计委、市统计局,同时报财政部。
  各区、县、各主管部门编报的各项报表,应将本身集中掌握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数字包括在内。
  各企业、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在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季度决算和年度决算工作中,要认真审核,深入分析,做到内容统一,数字完整准确,不重不漏,报送及时,并附简要说明。
  六、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人员做好这项工作,各主管部门也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
  附: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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