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
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现定》,现转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日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


  为了贯彻财政部颁发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预算外资金范围,除财政部“试行办法”二条规定的项目外,还应包括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党派团体、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单位不纳入预算的各种预算外资金(不包括工会会费、党费、团费)。
  根据国务院加强经济预测和宏观指导、控制自筹基本建设规模、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搞好综合平衡的要求,各主管局和区、县所属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和税前从成本利润中提留的各种专用基金,也要按照财政部“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这些单位的主管局和区、县均要按本规定要求的时间,向市财政局、市计委、市统计局按期报送计划和决算。
  各区、县对街、镇办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也要参照财政部“试行办法”和本规定的原则,通过调查研究,切实管理起来。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财政部“试行办法”的规定,对预算外资金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凡未经国务院、财政部、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市财政局同意而自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项目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都要认真地清理整顿。经过清理整顿后,确属应保留的项目,市属各单位由各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区、县所属各单位由区、县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情况,报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补办批准手续(具体清理整顿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拟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