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当放宽经营范围。
(1)新办集体商业的经营零售范围,除国家统一规定的粮食、棉纱、煤、石油成品油、劳保用品、医药、医疗器械、化工产品中的危险品、生产资料(民用除外)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的商品等,暂不经营外,其它日用工业品和副食品、土产杂品都可经营。经营烟酒类商品,按烟酒专卖管理办法执行;经营国务院(1983)88号文件中规定的只在国营和供销社零售商店出售的与人民生活联系密切的紧缺商品,需报请主管局批准;
如遇有争议时,由主管局报市市场委审定。除粮食以外的凭本、凭票、划片定点供应的商品,集体商店在划定供应范围后也可经营,供应户数增加后,货源也要相应增加。
(2)有些集体商业经营单位,可以搞一部分批发业务,但要从严掌握。集体商业零售单位主要是搞好零售业务,一般不要兼营批发。为了把集体商业零售单位的货源渠道搞活,市内各区区联社以及有条件的市级集体商业公司,可以在联社和市级集体商业公司内设立经营部,搞一部分批发业务。其经营范围是:从本市和外地自行采购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允许工业部门自销的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实行协商议价的三类工业品;
允许上市多渠道流通的农副产品。其批发对象主要是其所属的基层商业企业,货源有余时,也可以向外系统的集体商业企业以及有证、有照商贩批售。搞批发业务的集体商业经营单位,须经市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3)对允许批发的农副土产品,有条件的新办集体商业经营单位,可以申请开办货栈贸易,进行代购、代销、代存、代运,并开展少量的自营业务。集体食品加工行业以议价商品为原料的制成品,可以在自办的商店里销售,有条件的也可以向本系统外的商业企业从事批发业务和销往外地。
(二)明确货源供应原则。按照新办集体商业店小、资金少、底子薄的实际情况,国营商业和物资部门在货源供应上,应认真地贯彻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的原则,做到与同类型、同规模、同地区的国营企业,在供应水平和价格上保持同一标准。
(1)计划商品和物资实行按计划对口供应。国营商业主营公司和物资部门列出计划商品目录,由市联社按年、季提出要货计划,再由国营主管局与市联社衔接平衡后,确定年、季供货和进货计划,下达双方所属单位执行。
烟、酒专卖商品、果品等,在供应上实行紧俏商品合理分配,一般商品自由选购、滞销商品由集体商业企业代销或赊销的办法,不得搞硬性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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