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对连续三年内,每年都有一种以上产品获得国家质量奖以及同一产品连续两届获得国家质量奖的工厂厂长,授予“开创质量工作新局面带头人”的荣誉称号。
(二十四)质量管理及优质产品奖金来源。国家质量管理奖及国家金、银质产品奖和国家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由市财政专项拨款(中央在津企业及财政上缴中央的企业,由中央主管部解决);市质量管理奖、市优质产品奖和市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由历年结余的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企业有困难的,由主管公司或主管局调剂解决;对提高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晋升一级的工资,由工资基金中开支。群众性质量管理成果奖,按照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件条例》中的规定开支。
(二十五)对优质产品实行优惠政策。对优质产品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对优质产品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及能源优先保证供应,实行优惠贷款,在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出国考察、大学生分配等方面优先安排。
(二十六)对优质产品,经检查连续两个季度保持不了优质水平的,停发奖金,限期改进;限期内,仍恢复不到优质水平的,停产整顿;经整顿还达不到优质水平的,吊销优质产品证书、登报公布,厂长就地免职,并追究领导机关责任。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五年内产品不创优的企业,厂长自动辞职,由上级部门另行选派。
(二十七)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责任制,把产品质量作为经济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与奖惩挂钩。对忽视产品质量,造成重大损失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部门和个人,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及肇事者的责任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欺骗用户,虚报成绩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八、加强领导
(二十八)为了加强对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由主管工业的副市长负责组织市经委及市有关部门,对工业产品质量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并制订有关方针政策,审定规划,协调生产和流通领域各部门的质量工作。
各局、公司也应相应地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十九)每季由主管工业的副市长主持召开有关部、委、办负责人及工业局局长参加的质量调度会,检查质量管理、产品创优规划的实施情况,总结经验,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出现的问题。
各局、公司每月要召开一次由局长、经理主持的质量调度会。企业要把质量检查调度列为作业计划与调度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十)广泛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为了发动、鼓励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工人为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多作贡献,由市经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在“质量月”中开展质量标兵评选活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