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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关于发布市公用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关于发布市公用局拟订的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8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用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望认真执行。

                        一九八三年一月十二日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道(包括水源管道,供水干、支管及过河管)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闸门、消火栓、无表防险、水表、测流测压装置、放气孔、排水口、人孔检查井等)的管理,保障城市人民生活和工业生产的供水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均由市自来水公司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严禁建造各种设施。严禁埋设电杆、标志、广告牌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堆放物料。
  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不准种植乔木和建造绿化建筑物。在供水管理规定范围内种植的花灌木和草坪,因供水设施维修或工程施工确需迁移或清除时,供水部门不负赔偿和恢复的责任,但应事先通知园林部门,以取得配合。
  第四条 在已有城市供水管道两侧的地下铺设下水道、煤气管道、热力管道、电讯电力电缆,建造人防工程或建设地上建筑物、设置电杆、广告牌、标志等,与供水管道的水平净距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规范标准的规定。上述设施施工前,设置单位应主动与自来水公司联系,核实地下供水管道情况,并取得自来水公司的同意和监护,按规划部门批准的路由进行施工。
  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对有关规范标准变通时,设置单位应与自来水公司协商解决。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准在供水管道规定范围内取土、挖坑,或进行其他有害于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拆迁、动用、损坏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准私自在管道上接管取水。确需拆迁或安装供水设施的,应按规定办理申请和批准手续。拆迁安装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拆迁安装时,自来水公司应予配合或施工。
  第七条 用户不得直接在城市供水管道上装泵加压。对水压有特殊要求需要加压的,必须经自来水公司审查批准,采取间接加压方式加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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