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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转发市科委、市体改办《天津市科研单位科研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六、优惠政策
  21.试点单位的科研新产品、中试科研产品在三年内免征税收,超过三年,照章纳税。
  对成果转让、测试分析、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样品或复制品出售等业务收入,均免征工商税。
  22.银行对于试点单位,视其偿还能力,可给予低息贷款;做为科研周转资金。
  23.试点单位如需增添仪器设备和进口少量元件、器件、材料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外汇上要给予照顾。
  24.科研单位参加改革试点后,其科研基建费、大型仪器和设备购置费,仍按原渠道不变。有条件的也可以采取租赁办法,租金由收入的费用中支出。
  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5.改革与整顿是相辅相成的,整顿是改革的基础,改革是整顿的发展。通过改革,应进一步推动整顿工作,巩固整顿工作的成果。
  26.必须坚持以科研为主的方向,试点单位的收入,要逐步做到以技术性收入为主。
  27.在科研课题的安排上,要注意比较长远性的课题研究,做好技术储备。在奖金分配上,要使从事长远性课题研究人员的奖金,不少于从事一般工程性、应用性课题研究人员的所得。
  28.要注意防止单纯为增加本单位的经济收入,而影响参与本行业的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规划和技术引进等项工作。
  29.中试工厂(车间)必须以保证完成科研试验任务为主,在这一前提下,可以承担一部分生产和加工任务。
  30.在实行责、权、利结合的同时,也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把严格的科研责任制同高度的政治责任心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八、试点方法
  31.为了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市科委和体改办将会同各主管部门,按照试点条件,选择少数不同类型、有代表性的科研单位作为试点。
  试点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积极探索各种改革的形式和办法,并提出本单位的试点方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科委批准后,做为考核依据。试点单位在试点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已不具备试点条件时,可以撤销其试点资格。
  32.有的科研单位,由于业务性质等不同,不适宜进行“签订合同,自收自支”或“预算包干,收入归已”两种类型的改革试点,也可以进行其他类型的试点,试点单位的条件和对责、权、利的要求,可参照本“方案”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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