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已经经过了初步整顿,管理工作有较好的基础。
8.具备基本的科研手段和必要的试验条件。
四、考核指标
9.工作量指标:指国家和上级下达的计划及横向协作合同规定任务的内容、进度与要求。
10.科研成果指标:指应完成科研成果的数量、质量和水平。
11.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指成果转让、推广和技术服务的数量及产生的效益。
12.人才培养指标:指所内、外的人才培养计划。
13.为行业服务指标:指上述各项指标中,为本行业(本系统、本市)服务的比重及服务质量。
14.科研管理指标:指增收、节支、创汇指标和科研、后勤管理情况。
五、扩大试点单位的自主权
15.试行所(院)长负责制。所(或院,下同)日常的人事、财务、计划等行政业务工作,均由所长负责。所长由上级任命,实行任期制。副所长由所长提名,报上级审批。
16.允许试点单位在确保完成国家和上级下达的科研等任务的前提下,承担横向委托的科研、试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任务。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除国家和上级下达的并拨给经费的项目,转让时应按合同规定执行外,其他科研成果,无论对系统内或系统外,都实行有偿转让。在成果鉴定后的六个月内,如本系统没有接产或采用单位,科研单位有权向外系统、外省市转让。
17.试点单位有权决定科研室主任等中层干部的任免;有权拒绝接收不符合本单位需要的各类人员;有权聘请外单位的专家、学者来本单位兼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权制订本单位的职工考核制度和奖惩条例。
18.试点单位的年纯收入,除超过三十万元的超收部分上缴5—10%,由上级主管部门集中掌握,用于发展科研事业外,其余都应用于建立本单位的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上述四项基金中,科研发展基金应占50%以上(具体比例根据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由市科委、体改办、财政局、主管局及试点单位商定)。在这个原则下,由试点单位具体安排使用。
19.改变与完善现行的奖励制度。试点单位内部试行科研课题承包制,奖励要与完成承包任务的好坏、贡献大小直接挂钩,取消平均主义的综合奖。全面完成规定的各项指标的,年奖金水平可达平均工资的二点五个月。由于经济效益好,收入增加,从而奖励基金增加的,可以超发,其超过二点五个月的部分,按规定比例纳税。奖励形式由试点单位自行掌握(包括浮动工资等形式),但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完不成规定指标的,要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减发奖金。规定的指标全部完不成的,停发奖金。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及其他不适合在科研单位工作并未正式承担工作任务的多余人员,不发奖金。
20.试点单位除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资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有权实行晋级奖励,每年晋级人数掌握在职工总数的1%。晋级的工资数,列入工资总额。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单位领导人的晋级,应经职工代表讨论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或由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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