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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然科学
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83]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科委(83)国科发管字158号《关于发布<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这个试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我市独立科研机构的建立、调整的审批程序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委办和各局(除企业化管理的局)属的独立科研机构的建立、合并、分设、撤销以及研究方向和隶属关系改转等,均需由其主管部门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同时抄送有关委和市财政局,市科委提出审查意见,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科委上报国家科委审批。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局(包括局级公司)及各局属专业公司所属的独立科研机构的建立、合并、分设、撤销以及研究方向和隶属关系改变等,均由主管局向市科委提出申请,抄送有关委和市财政局,由市科委审批。
  三、各区、县新建和调整独立科研机构,由同级科委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科委审批。
  四、市科委审查独立科研机构的建立和调整,要征求各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新建独立科研机构的审批,一定要从严掌握。
  五、今后对各独立科研机构人员编制的审批权限,仍按规定办法执行,即各委、办主管的独立科研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市编委核定;各局(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局和局级公司)和局属专业公司所属的独立科研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市科委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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