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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民建公助:即以城镇职工居民自己投资、投料、投工为主,国家或单位在资金、材料、运输等方面给以适当支持和帮助。住宅建成后,产权归属,按建造人和公助单位协商确定的合约办理。公助的形式有:
  (1)当地人民政府或职工所在单位,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帮助解决部分征地、接通水、电、路等费用;或帮助解决部分材料和运输问题。
  (2)建房职工所在单位从职工福利费中一次性补助职工部分建、购房费,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建房造价的百分之二十。
  (3)建房职工所在单位,根据职工现住房产部门公房发给的房租补贴总额,从中抽出一部分,作一次性补助给经批准建购房的职工,但补助金额不超过建房造价的百分之二十。得到这种补贴的职工,不再享受公房月租金补贴。例如:某市一套使用面积35平方米(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住宅,平均使用寿命80年,公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3元,单位补贴50~80%,则补贴总额为5040~8064元,如果某职工新建一套住宅造价6000元,则从总额中补贴费用不超过1200元。
  (4)由单位无息或低息贷款给职工建购住房。
  3.银行开办建房储蓄业务:即建房者到当地银行参加建购住房储蓄,待定期储蓄金额达到其建购房费用的50%以上,或只拥有建购房需用材料的50%以上,不足部分,可向银行边存边贷。贷款具体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分行的规定办理。房屋建成后产权属个人所有。
  4.互助互建:即城镇职工居民通过互相协商订约,互助投资、投料、投工,分期分批建造住房;或由单位组织建房储金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住房。房屋建成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四、个人建房的规划与管理
  1.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个人建房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管理。
  2.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服从当地城镇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和管理。设计图纸必须经过城建部门审定同意,新建房屋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也不得影响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3.个人建房用地由当地城市规划及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并按规定批拨。用地范围不得任意扩大,不经批准不得随意搭盖建筑物或筑墙围院。城镇个人建房征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建造人对建房用地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出卖,并要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费。
  4.按国务院国办发(1981)33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建房所需的材料,应“列入各地物资供应计划”。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个人建房用材商店,出售个人建房所需用的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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