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建立管理
干部学院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4年7月2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第二教育局《关于建立管理干部学院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即按照执行。
关于建立管理干部学院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新时期对干部教育经常化、正规化、制度化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3)87号文件精神,对我市建立管理干部学院的有关问题,拟暂作如下规定:
一、审批条件
建立管理干部学院,有关部门要针对所培训干部的特点,本着需要与可能,全面规划,统筹安排,搞好专业的设置与分工。要严格按照国发(1983)87号文件规定,分为“筹建”和“开始招生”两段审批。凡是既有需要又有条件的,可以申请“筹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筹建”工作。筹建工作达到下列条件后,可以申请“开始招生”:
1.有一个热心教育事业、年富力强、能胜任高等院校工作的专职领导班子。院长、副院长应由具备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从事过教育工作或干部培训工作的同志担任。
2.有一支在数量与质量上同学院所设专业和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以专职教师为主的师资队伍。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程度,有三至五年以上的教学实践并能胜任高等院校的教学工作。基础课、专业基础课要由专职教师担任,其中专业课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
3.有一所固定的、在设备条件上较为完善的校舍(包括教学用房和生活用房),校舍的面积应与招生的规模相适应。根据学员的实际,以保持每个学员平均占有校舍面积二十五平米到三十平米为宜。为保证教学质量,应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与设备。在办学初期,图书资料不少于四至六万册(其中,专业图书资料应占三分之二)。随着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教学手段也应不断与之适应。
4.学制应长短结合,一般应举办二、三年制的干部专修科和短训班。
干部专修科应严格按照大专院校培养专门人才的基本要求,参照大专院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结合干部培训的特点安排教学。三年制大专班,理论教学总时数,不少于一千八百课时;二年制大专班,理论教学总时数,不少于一千四百课时。在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学时分配上,要从干部教育的实际出发,合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