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在执行地投票。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和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以及被监视居住的人,可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取保候审的人,可到投票站或者选民大会参加投票。
  第三十九条 受委托代为填写选票或者代为投票的选民,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填写选票或者投票。
  第四十条 投票结束后,选民推选出来的监票、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代表候选人获得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签字后送选区统一计票。
  第四十一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后,当选代表的名额仍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不再选举。
  第四十三条 选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推迟选举日的,应报请本级选举委员会同意。
  第四十四条 选举结果由本级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选举有效的,向当选的代表颁发当选证书。

第八章 对代表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罢免人民代表,须在原选区召开的大会上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被罢免的人民代表,可出席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罢免的决议,须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