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选民(三人以上附议)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三十条 选区应将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汇总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应将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以姓氏笔划为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得调换或者增减,并在选举日前二十天公布。
第三十一条 选民对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充分发扬民主,反复讨论,民主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经民主协商意见不能统一,代表候选人仍过多的,可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以得票较多的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经民主协商产生的,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经预选确定的,以得票多少为序排列。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前五天,按选区张榜公布。
第三十三条 投票选举前,选区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三十四条 选举人民代表时,选区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主持。代表候选人不得主持本选区的选举,不得担任本选区的选举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投票选举前和进行选举时,应向选民宣布应选代表名额和候选人名单,说明选举程序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六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 选民需持选民证领取选票,亲自填写选票,参加投票选举。
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老、弱、病、残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也可在选举委员会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流动票箱必须有二人以上负责。
投票期间外出不能回原选区参加投票的选民,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可用书面形式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